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2019-09-11 08:58:29
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石油”。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发展成为超大规模企业,且逐渐在自身领域形成了某种特殊的“垄断”。
数据应在合理范围内有序流动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企业开展业务往往是以获取相关数据为前提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日前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企业掌握着一些领域的核心数据,其他企业只有获得这些数据,才能参与竞争。掌握数据的企业会利用自身优势拒绝分享,这就形成了壁垒,导致一些企业无法进入相关市场。
“数据本身并不具有排他性,不同公司拥有的数据规模和水平是有差异的。当一个公司收集到足够多的数据时,地位就会变得异常稳固。”王俊林称,大量的数据积累使互联网平台产生相应的规模和网络效应,如用户头像、昵称、联系方式、好友关系、消费记录等数据已成为重要的核心资源。
“一个平台的用户人数越多,越将吸引更多的用户进入该平台,更多的数据反过来帮助平台优化,为企业在竞争中带来优势。”王俊林称,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排除或限制同行竞争,比如通过收购小企业或者阻止同行获得必要的数据等。
也有学者提出,应将开展竞争所必须的核心数据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必要设施”,这样设施的拥有者就必须承担以合理条件开放使用该设施的义务。虽然仅限于学术讨论,核心数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当前,一些应用之间出现不兼容的现象,如虾米音乐、网易音乐、快手、抖音等链接在微信上无法播放。王俊林认为,“上述做法会造成数据‘孤岛’,使消费者选择受限,不利于社会创新。因而,要推动数据在相对合理范围内健康有序流动,让‘死’数据‘活’起来。”
“二选一”模式不利于数字经济发展
以投资、流量输出、合作等为控制手段,大平台在事实上强迫创业者“站队”,进而构建起一个互联网世界中的“卡特尔”,不正当地获取政策红利、时代红利,阻碍了互联网产业创新。
王俊林指出,当前,电商平台“二选一”、创业者被“卡特尔”的现象普遍存在。所谓“二选一”,是指部分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而不能同时进驻竞争对手的平台。这主要是平台为了垄断用户、排斥竞争对手而采取的行为,“二选一”问题由来已久,甚至已经从“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定”。比如,“6·18”期间,电器品牌格兰仕发声谴责平台“二选一”。
“‘二选一’模式是互联网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行业控制力、经营规模等和入驻其平台的商户签订的排他性交易协议,如果要求‘二选一’的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商家为了保证生存,大多都会选择继续和该平台合作,终止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行为,其强制性地剥夺了平台用户的选择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权益。”王俊林认为,对于商家尤其是初创企业而言,若能进驻多个平台,无疑会增加其销量和创业成功的概率,提高规避风险的可能性;对于消费者而言,能够在多个平台上进行购物比对,能够增加其消费选择、提升其消费体验;对于市场竞争而言,让平台用户自主选择销售平台,这无疑有利于开展充分竞争。
“这种互联网平台垄断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王俊林强调,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提质增效阶段,需要互联网空间开放包容、协同创新,更需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平台企业只有坚持以用户体验为主线,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丰富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才能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靠排斥竞争对手、逼迫用户“二选一”是没有出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