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0-01-10 10:00:17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呈现侵权行为多样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显着特征。“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频发,选择合适的抗辩理由,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才能做到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效防守。”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讲座上,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强表示。
“在知识产权案件应对过程中,很多公司会收到权利人发送的警告函、律师函。先发警告函主张发函对象侵权,再与涉嫌侵权方进行和解,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惯用手段。比如知名图片公司华盖、知名字体公司方正字体,经常会发这种警告函,要求收函方主动与其联系购买正版字体,从而达到和解目的。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函后,要保持冷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企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在具体行动方面,要停止明显的侵权行为。”程强表示,企业要探寻对方的真实意图,对权利人进行调查,确认对方到底是为了竞争,还是为了获得赔偿或销售产品。弄清楚对方的目的之后,采取相应的行动,才能有的放矢。同时,企业要评估侵权责任大小,如果责任小,可以与对方进行和解,适当进行赔偿。如果责任比较大,企业应考虑采取其他的手段,核实不利信息,减少侵权责任。
程强强调,还有一种情况,当权利人发送了相应的维权请求或警告函之后,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而是把维权的警告函或律师函公布到网上,将对被控侵权企业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此时,被控侵权企业可以考虑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主动采取法律行动。
目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方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抗辩。一是程序规则的抗辩。企业可以审核权利人主体资格,有没有授权证明。在程序方面,对管辖权和诉讼时效提出异议。
二是不侵权抗辩。这是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被告通常会提出产品或者服务不类似。在产品或者服务不类似方面,法院并不是完全依据商品分类。如果商品的来源、销售渠道、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相同,也有可能认定类似。侵权抗辩的第二个方面是商标不近似。商标近似性判断相对比较主观,但是法院通常会根据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最终是否认定侵权,还是看会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是核心要点。如果被告能够举证侵权商品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权商标的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那么就不会对原商标产生混淆。
三是权利冲突的抗辩,包括商标权与商标权冲突、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冲突。例如,伟迪捷这个在喷码机上面使用的商标,是来自于国外的品牌。一些企业知道伟迪捷在国内喷码机商品上有注册,于是在工业机械类上注册了另外一个“伟迪捷”商标,商评委批准了该商标。如果对该商标的使用是在核准的商品上,法院会看这个使用是否构成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冲突,如果是合理使用,那么侵权行为不成立。
四是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商品,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停止侵权的责任依然需要承担。实践中还会区分普通商品和特殊商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是保健食品,那么作为销售方在进口保健食品时,应该向供货方索取销售凭证,并审查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方有没有认证标志和合格证书。如果销售方没有尽到这些审查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会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控侵权企业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是权利人能够举证被控侵权企业曾经抢注过商标权人的商标,曾经也是商标权人的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正品和侵权产品混合进行销售,曾经被权利人警告过侵权或者被行政机关处罚过,那么,以不知道这是侵权产品进行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证明合法来源方面,作为被控侵权企业通常举证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发票、购货合同、收货清单、付款凭证、供货单位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五是商标权权利限制的抗辩,通常包括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以及权利用尽。在商标描述合理使用中,如果被告要举证证明合理性使用,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主观要有善意,二是客观正当使用,三是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
“企业还要做好商标侵权的预防性安排,包括暂停产品的销售与服务、取得客户的支持、及时换标等。在王老吉和加多宝一案中,加多宝在被控侵权之后,及时更换了商标,从而使商品能够继续销售。此外,可以与原告进行合作,签署商标转让协议、许可协议,从而消除侵权行为。”程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