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穆青风 2022-07-27 09:30:05
“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深入应用,互联网环境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而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前举办的新《反垄断法》时代的平台经济知识产权合规实务讲座上,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顾问刘嘉明表示。
今年以来,中央推出一系列促进平台经济整改与发展的法规政策,特别是6月24日,我国《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特别指出要完善平台经济监管制度,引导平台经济由“无序生长”到“有序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刘嘉明表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企业需要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避免出现以下反垄断风险。
第一,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知识产权有助于增强市场力量的基础性理解,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众多反垄断案件的核心问题所在,“知识产权”本身可以作为相关市场,也可以在其他相关市场下强化行为人“支配地位”或“市场力量”结论的可能性,导致违法风险上升。针对这种风险,建议企业定期盘点公司相关知识产权与业务活动的具体关联和影响关系。对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评估,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力量增强效果调整相应合规要求,包括对具体滥用行为、纵向非价格协议行为的限制。
第二,警惕以“正当理由”为借口,从事限定交易的风险。法律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正当理由”是法律目标多元化的外在表现,“知识产权”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基因,但部分个案中会受到严格挑战。因此建议企业运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正当理由,也可以根据实际条件考虑其他法律目标下的正当理由。对于符合垄断行为外观的业务诉求,仔细审查具体业务模式下保护知识产权等正当理由成立的充分性,并保留记录+定期回访评估。
第三,利用知识产权控制市场,构成经营者集中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通过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因此,企业需要格外留意作为“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可以在经营者集中预警和评估机制中,建立对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控制权变动的识别和处理办法。对法律合规人员补充相应培训帮助其理解和把握“控制权”本质。需要向业务部门提供“概括+列举式”的本公司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比对清单。
为了有效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工作,刘嘉明以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宣传材料等撰写举例,向企业作了介绍。比如在撰写业务合作协议时,原本内容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得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相同或类似的合作。”可改为,“双方认可,在本协议约定合作项下,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乙方将取得甲方知识产权,乙方与第三方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将导致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合作期内,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写好公司宣传材料也很关键。如本来内容为“本公司拥有的某专利系开展业务不可或缺的知识产权,全方位领先于其他同类专利。”可改为,“本公司拥有的某专利对于业务具有特殊价值,受到行业内实施者的普遍青睐,具有强劲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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