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3-01-06 08:26:44
随着文化产业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大量优秀影视作品、文学作品在市场涌现,受到观众、读者的欢迎。与此同时,不少商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作品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将影视作品中具有影响力或吸引力的角色形象或者角色要素攫取并运用于商品或服务中,从而以此获得高额商业利润。
在日前举办的商品化权益的司法保护研讨活动上,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穆颖表示,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商品化权概念及权利保护体系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人格权制度或着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制度对此进行保护。在此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权利保护路径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考验。
穆颖说,以业内知名的“葵花宝典”商标无效案为例,完美世界经金庸先生授权,享有《笑傲江湖》等小说作品的游戏改编权并推出和运营《笑傲江湖》网络游戏。某网络游戏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情况下,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注册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诉争商标”),并推出和运营了《葵花宝典》武侠主题网络游戏。完美世界于2015年3月20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侵犯了金庸先生对其作品《笑傲江湖》中虚构的武侠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在先享有的商品化权益。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使用于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损害了金庸作品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一二审法院却认为“商品化权益”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并认为“葵花宝典”经过演化,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指向关系已经受到阻断,因此判决撤销该裁定。最终,最高法院指出,虽然“商品化权”并非法律规定的概念,但相关权益可以归类为“在先权利”,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
穆颖表示,该判决为实践作出了指引,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想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作品处于着作权保护期限内。二是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高知名度。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性取决于作品元素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该案件中,游戏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说明,“葵花宝典”已经变为通用名称,“葵花宝典”与金庸及其小说《笑傲江湖》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没有被阻断,应视为侵犯了“商品化权”。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淇建议,首先,权利人在作品开发前期就应对角色形象要素等进行评估,以便对其商品化整体开发进行布局,同时应当确认角色形象二次开发的着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归属及后续开发的权利归属,避免后续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权利瑕疵。可以借鉴“迪士尼”的开发及保护模式,利用作品元素进行更多延展性消费,形成作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加深消费黏性,用“商品化权益”反哺作品本身。
其次,如果权利人的作品能构成着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形式的,应当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平台进行版权登记。如果符合商标或外观专利的构成要件,也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确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登记过程中应合理规划注册商标的类别,在外观专利申请时也需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选择合理的类别,防止他人在类别外的商品或服务类型中侵犯作品角色的商品化权益,在例如“哪吒”等角色经济价值足够高的情况下,将角色形象和名称等要素在尽可能多的类别中申请全方位保护。
最后,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当在现有商品化权益保护模式利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证据选择最优化的维权方案。面对冗长的诉讼程序可尝试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以尽早阻断侵权行为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