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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支招复工减损 企业创新化危为机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刘禹松 2020-03-10 09:20:02

        “对于不可抗力,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使用效果也因此有所差异。”3月6日,在中国贸易报社举办的经贸会客厅线上座谈会上,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家喜建议,为避免或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企业应主动邀请专业律师把控外贸风险。

        当天,《中国贸易报》邀请法律界、企业界和相关商协会代表,共同探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应对策略。与会人士称,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物流、用工、资金等方面的难题。

        对此,江家喜认为,相对完善的合同条款可以在开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减少或避免损失。在疫情全球蔓延的形势之下,他建议企业主动了解上下游供应链、劳动力市场以及相关展会情况,及早梳理已经签署和计划签署的贸易合同,提前预估合同履行情况。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则表示,面对疫情影响,企业应逐一对涉外国际投资贸易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上下游供货商合同等进行梳理,发现与不可抗力相关的,应与合同相对方先行商议,考虑是否可以延迟交货或不执行。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就有可能要到仲裁庭或法院进行裁决。姜俊禄预测,疫情过后,与不可抗力相关的诉讼或仲裁数量会有所增加。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不可抗力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日前答复:“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工委的表态将会影响国内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对相关问题的判定。如果企业面临租金方面的困难,即便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之间的租赁,也可以考虑依据不可抗力规定与低复工率现实,与出租方进行协商,争取减免机会。如果合同争议数额较大,在不影响后续合作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考虑诉诸法院。”姜俊禄说。

        在劳动人事方面,人社部日前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从2020年2月起,各省可以对中小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姜俊禄介绍说,企业可充分利用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财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减少支出。“这个文件具有追溯作用,意味着即便此前已经缴纳了部分费用,也可以按规定退回。”他还建议,企业可与员工尽量达成共识,推行年休假调整、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等制度,以节约用工成本。

        会上,企业家代表也竞相为外贸从业人员鼓劲。

        深圳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CEO李霞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而言是一场危机,但每次危机对于行业发展都是一次大浪淘沙的过程。“面对疫情,我们做了充分准备。在与客户沟通和协调的过程中,我们努力坚守企业信誉、用心稳定经营,获得了客户的充分信任。企业要坚守工匠精神,扎扎实实做好产品,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品牌。这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足以保障企业无论面临何种危机都能坚强生存下去。”

        上海百思凯公司总裁郭相阳也认为,当前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危机,一面是机遇,坚持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疫情发生前,不少国外企业对使用线上贸易平台存在疑惑。如今受疫情影响,线上展会逐渐开始被更多境外企业接纳。

        上海综合保税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陈彦青表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提醒人们,经营模式和贸易方式的创新非常重要。受到疫情影响,公众对于健康和医疗的重视程度迅速提升,相关需求正在释放。政府依照所在地区的产业特性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并为企业提供服务,将有望为地区发展再添新动力。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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