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1-08-27 12:25:27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将广大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各主体利益进行统筹安排和科学分配,在规则安排上既保护了个人信息权益,又拓展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的合理空间,也回应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处理个人信息的诉求,从而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杨婕表示。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有些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反映突出的“大数据杀熟”。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大数据杀熟’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禁止。”杨合庆说。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网络安全所所长刘权认为,在社会各界的普遍监督下,滥用技术手段实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主体将会受到高额罚款、终止服务等严厉的监管处罚,消费者权益有望得到充分保障。
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一种价格歧视,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参与竞争时秉承的公开、公正原则,利用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方式攫取不法利益。其前提也是没有保护好个人信息,导致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算法模型、制定自动化决策,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上述规定是为了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业务的透明度,完善平台治理,强化外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杨合庆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认为,互联网广告区别于传统广告,通过大数据分析并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需要依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后,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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