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1-11-24 09:33:53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近年来,专利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盘活企业无形资产、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有效支持了一批创新型企业发展。当前,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专利质押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将发挥积极作用。
谈及《办法》的修改思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表示,本次修改旨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专利质押融资,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具体来说,一是在“放”上着力,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质押登记的办理条件,在告知风险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意愿和权利;二是在“管”上加强,在允许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同时,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在“服”上优化,进一步明确压缩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的审查时限,为当事人提供登记材料查阅复制、专利权状态预警信息及时告知等更多便利服务。
“该《办法》优化了管理体系,提高了企业办理质押登记的效率,避免了延期审核的麻烦。同时也有效降低了某些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质权人权利的风险。”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颖告诉记者,新《办法》也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的流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记者了解到,相对于此前施行的2010年版本,新办法有了多方面的改进。
首先,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当事人提交相关承诺书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变更证明、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其次,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一是对于原《办法》中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改为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二是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对于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允许办理登记;三是吸收实务中的成熟做法,对于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
再次,压缩登记审查期限。一是压缩审查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审查期限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网上申请审查期限进一步缩减至2个工作日;二是明确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和注销手续相应的审查期限,按照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最后,优化登记相关服务。一是拓展登记办理渠道,明确当事人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二是明确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查阅或复制程序及要求,方便当事人查询质押登记相关文件;三是对于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通知质权人的情形,新增专利权属发生纠纷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以便将专利权可能丧失的预警信息及时告知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