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作者:范丽敏 2018-02-01 12:38:56
提及“美孚”(Mobil)品牌,你最先想到的是润滑油,还是化学产品?
2014年4月,作为世界最大的非政府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埃克森美孚公司(下称美孚公司)在第十五届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上发现北京北农国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农公司)、潍坊中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公司)所生产的“Mobil fertilizer”(Mobil肥料)和“Mobil pesticide”(Mobil杀虫剂),和包含《后来居上的好产品,令人信服的效果!美孚3000》《美孚3号(二代)》等内容的宣传手册。
发现北农公司、中科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之后,美孚公司于2014年12月依据其在先“美孚”“美孚MEI FOO”“Mobil”“MOBIL”等注册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美孚公司诉称中科公司、北农公司等被告制造、宣传、销售标识有“美孚”或“MEIFU美孚”商标的各类杀虫剂、肥料等产品,侵犯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MOBIL”在先商标注册权,同时淡化了其在“润滑油”商品项目上的驰名商标“MOBIL”。据此,美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等。
北农公司、中科公司辩称其对系争商标“MEI FU美孚”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是有本案的第三被告张智敏于2004年申请获得注册,并许可给北农公司、中科公司使用。对此,美孚公司举证表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早于2012年和2013年就已经认定张智敏注册的“美孚”商标与美孚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美孚”、“美孚MEI FOO”和“MOBIL”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过开庭质证及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在先商标“美孚”“MOBIL”构成在“润滑油”商品项目上的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美孚”或“MEIFU美孚”等与美孚公司注册的“MOBIL”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美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淡化了美孚公司的驰名商标;对美孚公司提出的450万元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由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并入选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二周年所发布的《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类》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实施按需保护的原则,释明了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的原则及淡化认定的三个层次。此外,本案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对原告的诉求予以全额支持,体现了加大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本案对类似情况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各被告侵犯美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北京高院认为美孚公司的“MOBIL”“美孚”商标自2004年起确已构成驰名商标。经过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人的获利、驰名商标的显着性、知名度等能够体现商标市场价值的因素,以及侵权时间、范围等能够影响损害大小的因素,对被控侵权行为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的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酌情确定中科公司、北农公司、张智敏(第三被告,第一、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丹丹(第四被告,第三被告之女)共同赔偿美孚公司300万元,张丹丹在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为自己的商标侵权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随着现实生活中商标淡化现象屡有出现,完善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显得尤为必要。本案法官在判决中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三段论的论述和分析,说理性强,分析透彻,作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典型案例很有借鉴意义。
此外,本案终审判决确定,侵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侵权网站的登记备案人与侵权人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公司不应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挡箭牌,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为了实施侵权而设立并实际操控的公司所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上述判决对于今后类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作到了对国内、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18)1号文《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在充分肯定企业家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从刑事、民事到行政审判多方面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应该深刻领会时代的变化,抓住机遇,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发展自身品牌,而不是抄袭他人商标傍名牌、搭便车,最终做大做强,从而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