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李贞一 李琳 颜光前 2018-02-28 09:11:21
近日,泉州市贸促会携德化县贸促会成功为泉州市德化县某陶瓷企业(下称德化企业)追回台湾某贸易公司(下称台湾公司)拖欠货款20000美元,并帮助其消除了不良影响。
据了解,2017年12月,德化县贸促会陪同德化企业向泉州市贸促会求助,称其被台湾公司拖欠货款20000美元,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泉州市贸促会出面帮助协调对方履约。
接案后,泉州、德化两级贸促会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帮助梳理交易过程的相关细节,终于弄清事情原委:2017年7月中旬,台湾公司向德化企业下了一批价值20000美元的圣诞摆件加工订单。在德化企业加工生产期间,台湾公司又提出修改图样的要求,并口头答应可以适当延期交货。然而,货物到港后,台湾公司却以企业延期交货为由,不仅不交付货款,还要追究德化企业的违约责任。面对台湾公司的无理行为,德化企业苦不堪言,几经催讨货款毫无结果。
泉州市贸促会认识到案值虽然不高,但事态严重,关乎泉州企业的声誉,必须全力协助其处理好贸易纠纷。随后,在帮助德化企业梳理合约、往来邮件等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有几个细节是本案催收货款的关键:一是双方的交易合同过于简单,没有明确交易各方的责任;二是台湾公司提出修改图样将会影响按时出货,对方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交货的口头承诺没有作为附加条款列入合同,造成货物在到港时无据可依的局面;三是货代没有履行约定义务,违反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交易规则,存在与台湾公司合伙赖账的嫌疑。
对此,泉州市贸促会建议德化企业一方面以货代无单放货行为作为突破口,向货代施压争取拿回货款;另一方面,汇拢交易期间所有往来邮件、信息,作为办案佐证与台湾公司据理力争。在大量事实面前,台湾公司自知理亏,不得不将20000美元的货款付给德化企业。
通过此案,泉州市贸促会向会员企业提醒:一是要通过规范合同来防范风险。买卖双方要订立详尽的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明晰交易各方权责,特别是在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质量等方面要有据可查。很多企业在进行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以形式发票、订单代替合同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交易过程中对于船期、变更货物款式、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卖方应以盖章签字的说明函形式告知买方,并形成附加条款列入合同。二是卖方应妥善保管正本提单以控制货权,不要随意将正本提单交予货代保管,以免货代放水合伙赖账。三是及时搜集并保管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有充分的依据。否则,随着时间拉长,可能会出现证据缺失难以界定、责任无法区分造成索赔困难的情况。